(工程名称)评标实施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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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总则
1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
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》的规定,为依法、合规、公正、公平的组织(工程名称)评标工作实施,制定本工程评标实施细则。
2 (工程名称)评标工作由依据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组成的评委会组织实施,并对评标工作过程的合法及评标结果的公正负责。
第二条 评标委员会
1 (工程名称)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按下述规则组建:
评标委员会由 人组成。其中:
招标人(招标代理人)代表 人;
评标技术专家 人;
评标经济专家 人;
评标技术与经济专家从( 专家库)随机抽取确定(或招标人向社会邀请聘任确定)。
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:
与投标人有亲属关系;
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往来或经济利益关系;
在与项目和工程管理有关的行政工作机构任职;
参与工程招投标活动曾有违规、违法行为;
当选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有上述情形之一者,应主动向招标人(招标代理人)提出回避。并对因个人原因未主动回避的后果负责。